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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概況】
四川成都的一男子下班騎車途中,與一條狗相撞,狗死亡、男子全身多處骨折、做了三次手術已經(jīng)花費8萬,至今未康復。狗主人前期表示承擔全部費用,后又反悔,讓該男子去法院起訴。當?shù)亟煌ň觳块T認為“狗沒有路權,這不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當前該男子暈頭轉(zhuǎn)向,不知所措,故向許律師您咨詢:
1、 在這種情況下,該男子的醫(yī)療費用等該由誰承擔?
2、 這種事件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律師觀點】
一、其實這類事件無論是遵照“動物致人傷害”還是“道路交通事故”哪種法律關系,核心就是認定誰是過錯一方。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解析說,根據(jù)上述的案情,究竟由誰來承擔責任或者如何劃分責任,應該適用民法的過錯原則來看,多大的過錯承擔多大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既然是要分清過錯,就先要確定當事人,那么此案件中,狗是牲畜,肯定不能作為當事人,只有狗的主人才能作為當事人。根據(jù)《成都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養(yǎng)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yǎng)或者圈養(yǎng),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yǎng)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養(yǎng)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養(yǎng)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二)為犬只佩戴標識牌;(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可見,狗如外出養(yǎng)犬人應遵循規(guī)定使用犬繩牽領,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攜帶,那么本案中,狗主人因疏于管理,未使用犬繩牽領并沒有成年人牽帶的情況下,導致狗溜走到馬路上與該騎車男子相撞受傷存在過錯,其主人的行為與事故損害的發(fā)生有必然關系,應作為事故的當事人。
該起案件中,事故發(fā)生,是因為狗主人未對飼養(yǎng)的狗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讓其隨意走動,以致與馬路上騎行電動車的該男子相撞,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該男子下班騎電動車上路未盡到相應的觀察與注意義務,對此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過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二、此事件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四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后果。至于案件中講述認為狗沒有路權的問題,有關部門可能是認為“路”應該是指專為人類使用而開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動物們行走的路,故認為狗是沒有路權的,是不允許獨自上路的。但筆者認為該部門忽略了《成都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由此可見,狗可以被主人牽著上路,因為狗的主人有路權。再加之狗屬于個人財產(chǎn),應屬財產(chǎn)損失范圍。結(jié)合本案事件而言,事故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車輛與狗相撞后,一般會造成狗被撞死或撞傷、車輛受損等,狗作為主人的個人財產(chǎn),被撞傷或者撞死應當屬于財產(chǎn)損失。同時,事故有時會造成車輛一方人員傷亡。因此,上述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應屬“交通事故”。(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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